留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日期:2018年09月17日   作者:国际教育部    来源:       编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

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职责,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外交部部长 王毅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7年3月20日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